时间:2010-11-18 00:00来源:学生处 【字体:

教助〔2009〕1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教育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制订你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认真做好评审工作。
    今后教育厅、财政厅组织的国家奖学金审核将依照本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教育厅 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  办法  通知
 
 
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厅、财政厅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专家库。
  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每年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评审专家,组成当年评审专家组,批准评审专家组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专家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成员若干名。评审专家组由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部门和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人以及院校分管领导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专家组下设工作组,成员若干,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高校聘请。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专家组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以下统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专家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专家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评审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专家介绍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程序,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按照要求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专家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高校上报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二)各高校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评审专家发现高校在评选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专家组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专家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专家组审定: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工作后,汇总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组组长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教育厅向各高校批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各高校接到批复后,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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