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14 00:00来源:学生处 【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和道德风尚,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在全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针对我院当前学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院加强对住宿管理,对晚归、不归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未经批准,23:00至次日早晨6:00期间回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23:00至次日早晨6:00期间未回宿舍者,为不归。
第一条 我校学生实行集中住宿与管理,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自觉熄灯。严禁未经批准而晚归、夜不归宿行为。
第二条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为晚十一点关门熄灯。未经请假而违反以上规定者视为晚归或夜不归宿。每晚由值班老师带领院、系团总支学生会成员对归寝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随机抽查,查寝期间不在宿舍者,由班主任辅导员了解具体情况后做相应处理。
第三条 周末或节假日符合规定以及有特殊情况需夜不归宿者,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返校后及时销假。
第四条 因集体或个人等特殊原因可能导致晚归,由组织活动的负责人签字,报院系领导批准后,将书面证明交总务处备案。
第五条 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由辅导员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累计3次,由所在系进行通报批评并及时通知家长;累计4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6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7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无故晚归者,由辅导员提出口头警告;累计3次按1次夜不归宿处理,以此类推。
第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晚归达3次或夜不归宿1次者,不得参加当年的各项评优及资助的评选。
第八条 晚归或夜不归宿者在校外因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或有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21日起执行。
编辑:学生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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