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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文件,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二、三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初中起点五年制进入高职阶段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成绩排名在前10%(含10%),且无首修不及格),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破格申请条件:
学生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如果各系被推荐学生上一学年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前10%,且无首修不及格的情况下,则给予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政策照顾,优先推荐。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一阶段: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上一学年度各系在校生人数(除毕业班),向各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
第二阶段:各系按照获奖基本条件,根据班级的提名,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本系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组织学生填写好《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分别先后在班级、系部进行公示。
第三阶段: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评审,并报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审核。
具体评审办法为:对各系上报的学生进行打分评审。即:上报学生专业成绩排名前一名至前十名依次加100分至10分;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获得国家奖项一等奖(或排名第一)至优胜奖分别加12分、11分、10分、9分;获得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或排名第一)至优胜奖分别加8分、7分、6分、5分;获得校级奖项一等奖(或排名第一)至优胜奖分别加加4分、3分、2分、1分;凡没有名次的个人奖项或集体奖项,均按优胜奖计算。学生通过英语六、四级考试分别加2、1分,通过国家、省级计算机考试分别加2、1分,担任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分别加1分(具体见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分表)。各项分数累积,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向教育厅推荐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四阶段:经研究审核后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阶段: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将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在整个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更不得占用名额冒名领取。
第四章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各部门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及使用同时受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院学〔2013〕18号)同时废止。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9月30日
编辑: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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